公告日期:2025-12-09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金融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金融资产投资包括: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
(一)对子公司投资;
(二)对合营公司投资;
(三)对联营公司投资;
(四)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所有对外投资业务。
第四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二章 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公司投资项目的批准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按照本章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后,再由子公司具体实施。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时,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以上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如董事长为某项关联交易的关联人,则该项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时,必须经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对外重大投资专门预审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投资项目的整体分析,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并形成对外投资预案递交董事会审议。总经理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审批,实施批准的投资方案或处置方案。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批准权限、投资管理、投资后运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投资的资金保障和资金的控制管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及投资后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部门和各级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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