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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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载的《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和《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对象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及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7 日 9:15
至 15:00。
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下午
2:00 如期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萧山路 7 号惠城广场 418 会议室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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