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五)薪酬标准公平、公正、透明原则;
(六)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管理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薪酬包括基本薪酬、奖金、津贴等。
(一)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津贴应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后执行,如独立董事津贴与过往年度标准相同,则无需重新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除此以外不再以其他形式从公司领取报酬。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公司非独立董事不领取任职津贴,在公司及子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按其所任职务领取对应的岗位工资、奖金等报酬。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奖金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奖金。其中绩效薪酬和奖金合计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年度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公司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设定绩效薪酬基数,对高管的工作业绩以月度绩效考核的方式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核算绩效薪酬,计算公式:绩效薪酬=月度考核系数×绩效薪酬基数;
(三)奖金:高级管理人员的奖金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单位整体经营业绩达成情况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工作考核结果确定,报董事会审批。
在公司担任多项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只能按单项职务领取薪酬。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月预发,每半年度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准确认数结算;奖金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津贴、奖金等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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