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客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自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 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股份总额的 25%;
(五)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
的;
(六) 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的;
(七)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之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本条第 1 款约定的“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
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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