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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8:11:11 股吧网页版
新城市: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章 外部信息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
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定期报告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应当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签署《内幕信息保密协议》,内幕信息保密协议中应当列明接受、使用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并将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员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根据本制度规定,公司确需报送未公开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
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格式见附件 1),经部门负责人或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由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对外报送。(二)公
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有关部门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对外部门单位及相
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向接收
方提供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件 2)并要求对方签收。

(三)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原件留本部门保留存档,复印
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备查,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
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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