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2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3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4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6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9
第七章 会后事项......12
第八章 规则的修改......13
第九章 附 则......13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和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间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要求之日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