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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8:11:11 股吧网页版
新城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 5
第四章 公司信息披露责任的划分 ...... 7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 8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 10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 10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 10
第九章 附则 ...... 11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人员;

(五)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及其他指定信息披露人员;

(六)参股公司由公司委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发布的制度和规则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
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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