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风险投资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节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
资;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 12 个月内。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与管理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一)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证券投资,由董事长审议批准。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投资额度金额达到董事会审议批准权限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达到股东会审议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九条 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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