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职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等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名。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七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档案管理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对各部门内部审计制度的评估和执行情况的检查,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政策、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程序,对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进行审计;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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