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市”或“公司”)2019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和 2022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新城市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我们注意到,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相关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未来,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继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检查,持续提升风险管控能力,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全部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风险评估、资金活动、采购业务、固定资产以及存货管理、销售业务、财务报告、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及融资的控制、内部审计、对子公司的管控、授权审批、财务系统,具体内容如下:
(1)组织架构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为基础的法人治理结构,并结合实际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监事会议事规则》,进一步完善了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决策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管理层及各子公司为执行机构,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组织架构的设置及职能的分工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
公司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情况,履行忠实、诚信义务进行监督,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设董事5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公司监事会设监事3名,其中职工监事1名。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公司通过制定四个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对其权限和职责进行规范。
公司依法设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公司建立了以总经理领导,由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管理框架体系。公司对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资金、人员、财务等重大方面,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严谨的制度安排履行必要的管控。
根据经营业务及管理的需要,公司进一步调整组织架构,公司下设国土空间规划院、交通市政院、建筑景观院、轨道交通设计院等专业版块部门,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综合行政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明确规定了各部门的主要职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环环相扣的
内控管理框架体系,为公司组织生产、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增加效益、确保安全等方面发挥着保障作用。
目前,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三会”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发展战略
公司立足于深圳和粤港澳大湾区市场,面向全国拓展业务,目前已形成以粤港澳大湾区为中心,分支机构向华中、华东、西南等地区辐射的跨地区的、一体化经营格局,根据上一轮部署,公司目前华中、华东、西南等地区共设立了12家分公司。
公司坚持“卓越的创意、优异的成果、务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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