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5
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原浙江运达风力发电工程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33811206X。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349 万股,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Windey Energy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集团名称:运达能源科技集团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顺风路 558 号,邮政编码:3111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86,847,705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以市场经济为导向,同时增加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金属材料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额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 15,000 万元,由公司各发起人以其拥
有的浙江运达风力发电工程有限公司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认
购。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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