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5
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担任,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会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一名;设召集人一名。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两名;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两名,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两名;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一)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 ESG 与可持续发展重大事项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同时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等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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