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5
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以及《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下合称“占用方”)占用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审计委员会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占用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为占用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占用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占用方的资金;为占用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占用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关联交易发生后,应当及时结算,尽量减少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当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建立持续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公司财务资产部和内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其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其使用;
(四)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为其提供担保并承担担保责任;
(八)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通过交易事项将资金提供其使用;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二)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小,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三)审议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必须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公司适用的《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制度》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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