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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4 19:45:19 股吧网页版
运达股份: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5


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信用类债券(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等,但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承诺或约定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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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受托管理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及偿债专户监管协议,并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履行公司内部资金支付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支出,在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经各级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事宜;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报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使用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及审批手续。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受托管理机构或存续期管理机构,并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约定)的用途,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或公益性项目,不得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对于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按照《债券持有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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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募集资金及偿债专户监管协议》等要求履行相关的批准程序,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完整记录募集资金收支和使用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存续期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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