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莱科技”或“公司”、“上市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现场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的《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已提前 20 日以上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内容。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 年 4 月 23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二期四栋 37 层智莱科技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下合称“股东”)共 112 人,代表股份 105,197,17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648%(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8 人,代表股份 12,294,83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18%。
(1) 现场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等材料,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92,902,63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330%。
(2) 参加网络投票系统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 105 人,代表股份 12,294,53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1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