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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9 20:03:10 股吧网页版
德方纳米: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9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目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3
四、结论意见...... 8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现场和实时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
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
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以公告形式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 2025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广东省深圳市南
山区留仙大道 3370 号南山智园崇文园区 1 号楼 10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
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的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 公司董事长孔令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7,480,48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123%。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22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3,554,825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970%。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网络投票股东符合资格。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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