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25 年 4 月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震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本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
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
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投票权、提案权、
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利的行使。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公平性,不得通
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询问有
关情况和信息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交易所关联人档案信息库的要求
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恪守承诺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承诺必须具体、明确、无歧义、具
有可操作性,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履约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能力,如果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或可能导致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详细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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