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参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对股东分红回报事宜进行了专项研究论证,特制订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划应根据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未来经营发展规划及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结合融资环境及成本的分析,在综合考虑公司现金流状况、目前及未来盈利情况、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及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带来的投资需求等因素后制订,应兼具股利政策的稳定性和实施的可行性。
同时,公司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前提下,以现金分红为主要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回报。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对已实施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意见,制定新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
(二)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有权部门出台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下以及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调整股东回报规划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
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三)本规划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须对本规划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本规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本规划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3、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等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其中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2、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和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和监督,并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3、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所关心的问题。对报告期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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