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人员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
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并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依据自身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同时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费用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公司应当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
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公司重要经营情况及交易往
来等信息数据,应当负有保密义务。除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汇报外,不得泄漏。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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