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信息披露责任人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
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各部门和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以及与年报制作、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责任人”或“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向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情况,由经营管理层提出处理意见,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
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程序
第九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
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反映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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