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将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建立健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云南证监局等部门沟通并递交信息披露文件及有关资料;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与新闻媒体进行沟通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时,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 公司及其董事;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四)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
(五)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制度的
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协调。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常规信息披露业务,均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云南证券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权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三)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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