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
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
的债务风险。未经有权批准,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
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
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达到或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
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
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不含对合并报表范
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并
办理相应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
(四)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
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签订任何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
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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