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
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决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职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云南省证监局、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经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
况和投、融资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应及时
沟通初审意见,并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
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审核。
第十一条 在年审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审计工作
情况及其职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并续聘为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书面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了解合客观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形成书面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在年报中予以披露,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予以保存。
第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对公司改聘理由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
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工作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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