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2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 17 号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对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3 号),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
一是部分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存在瑕疵,包括部分董监高未出席及列席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仅推举了一名股东参与监票。二是在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议案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三是部分独立董事未在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述职。四是部分“三会”会议文件记录或存档不准确、不完备。
二、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不规范
一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购买理财产品到期日超过董事会授权的管理期限。二是以募集资金置换中介费用事项未履行审议决策程序且未披露。三是个别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公告中存在时间披露错误。
三、会计核算不准确
一是部分包安装项目在确认收入当期未同步结转安装 成本,成本结转与收入确认不匹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二是对个别客户未单项计 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充分,应收账款减值计提金额不准确,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和《企业会计 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七条、第四十 八条的相关规定。三是部分制造费用会计核算存在跨期,不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四是个 别项目合同履约成本入账不完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内部控制不规范
一是采购及供应商管理不规范,包括部分物资存在先入 库后检验的情形、部分采购计划及合同未按规定权限审批、 供应商资格管理不规范等。二是产成品入库管理不规范。三 是收入确认单据存在瑕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1.1 条、第 5.1.1 条,《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第 6.3.8 条、第 6.3.9 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6.3.5 条,《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5.5 条、第 5.6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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