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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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审核问询函》回复......4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4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2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贵公司本次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本所律师已
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5 年 11 月 9 日,深证证券交易所下发〔2025〕020060 号《关于每日互
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审核问询函》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及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审核问询函》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52589.54 万元、42991.34 万元、47036.36 万元和 21848.31 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062.65 万元、-2512.22 万元、1952.50 万元和-2590.15 万元。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以初验结论作为确认收入是否符合控制权转移条件。发行人销售模式分为直接销售和代理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项目出现实际结算收入与暂估结算收入的差异。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62.86%、68.57%、73.37%和60.44%,其中增长服务毛利率持续下滑。发行人期间费用率分别为 56.61%、76.85%、69.75%和 75.02%,期间费用占比较高。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确认交易
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492.24 万元、-1490.00 万元、-624.24 万元、0 万
元。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账面价值分别为 12730.70 万元、12831.85 万元、16496.49 万元和 15054.47 万元,占当期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4.21%、29.85%、35.07%和 68.90%,占比有所上升;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3.56 次、3.36 次、3.21 次和 2.77 次,呈下滑趋势。报告期内,发行人涉及第三
方回款的金额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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