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关于
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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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公司、新诺威 指 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增持人、控股股东、恩必 指 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有限公司,现为公司控股股东
普药业
恩必普药业拟自 2024 年 11 月 8 日(含本日)起 6 个月内,
本次增持 指 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00 万元,
不超过人民币 12,000.00 万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本所 指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增持指派的经办律师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2025]证券字 2025-009-1-1
致: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新诺威”,以下或简称“公司”)的委托,就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必普药业”、“控股股东”或“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之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就本次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增持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增持事宜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增持相关的会计、审计、财务顾问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所引述。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新诺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提供给本所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口头或书面说明、承诺函或证明等)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新诺威、增持人向本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且新诺威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或者虚假记载,不存在误导之处;文件材料为扫描件、副本或复印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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