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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6 19:04:05 股吧网页版
锦浪科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6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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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bjgrandall@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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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718 号
致: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公司本次股东会定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召开。

公 司 第 四 届 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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