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证券代码:300763 证券简称:锦浪科技 公告编号:2025-112
债券代码:123259 债券简称:锦浪转 02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2 月 2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12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开路 188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一鸣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 53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592,7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35%(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550,8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64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041,86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5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或授权代理人)53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221,8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180,0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5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041,8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51%。
3、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锦浪转 02”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2,031,07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583%;
反对 3,506,35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871%;弃权5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660,2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018%;反对 3,506,3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349%;弃权 5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3%。
持有“锦浪转 02”的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金平亮、陈远宁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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