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在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合称“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相关审批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
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公司可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若超过额度,应根据本制度第十二条重新提交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