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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