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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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684 号
致: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交所上市(与本次发行合称“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 3
第二部分 正 文 ...... 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5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6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7
四、结论意见...... 12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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