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苏州 长沙 太原 武汉 贵阳 乌鲁木齐
郑州 石家庄 合肥 海南 青岛 南昌 大连 银川 拉孜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斯德哥尔摩 纽约 马来西亚 柬埔寨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JINAN CHONGQING SUZHOU CHANGSHA TAIYUAN WUHAN GUIYANG URUMQI ZHENGZHOU
SHIJIAZHUANG HEFEI HAINAN QINGDAO NANCHANG DALIAN YINCHUAN LHATSE HONG KONG PARIS MADRID
STOCKHOLM NEW YORK MALAYSIA CAMBODIA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65176800
电子信箱:bjgrandall@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二五年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222 号
致: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聘用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3
第一部分 引 言 ...... 6
第二部分 正 文 ...... 8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 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21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22
四、发行人的设立...... 2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28
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3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33
八、发行人的业务...... 3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3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4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50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50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5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5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5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5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5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57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58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