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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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306 号
致: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浪科技”)委托,担任锦浪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下发的《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15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相关问询意见,及为反映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或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载明的其他截止日期锦浪科技有关法律方面的重大事项变动情况,本所经办律师在对锦浪科技本次发行的相关情况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内容,以《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为准。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就各相关问题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本所经办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各相关问题中所涉及的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经办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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