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的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
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不能亲自出席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包含本公司在内)兼任独立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 3 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的人士。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
职能力,可以参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提供的相关培训服务。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以下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任职”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附属企业”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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