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证券代码:300761 证券简称:立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91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89)。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漕溪路 66 号 A 座 1 楼会议室。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程立力先生。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应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25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591,157,915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70.6054%。
①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 15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540,316,26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4.5331%。
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0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50,841,652 股,占股
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0723%。
③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12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85,641,606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0.2287%。
7.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允豪律师、马继伟律师为本次股东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和表决: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原料采购货款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591,051,8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1%;
反对 38,7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弃权 6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85,535,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2%;反对 38,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3%;弃权6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86%。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详情可查阅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允豪律师、马继伟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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