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预留部
分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 录
一、本次调整及预留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4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6
三、本次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7
四、结论意见...... 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预留部分授予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顾问,已于 2024年 4 月 19 日就本激励计划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就
首次授予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
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激励计划授
予价格调整、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以下分别简称本次调整、本次预留授予,合称本次调整及预留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预留授予日)》、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阅的其他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该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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