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运作,切
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
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
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 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
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
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 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
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
事务所;
(二) 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公开竞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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