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属于上市公司的,则该等上市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守其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若该等上市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需履行公司审议或披露程序或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则该等上市子公司相关事项亦需遵守公司所适用的监管要求及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金融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五条 公司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审议金融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公司管理层应向董事会提交关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拟交易的产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交易风险、交易风险的应对措施等。
第六条 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四)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交易。
第七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实施时间。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需成立由公司董事长牵头,以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组成的金融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评估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风险,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编制金融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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