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违规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及监管措施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债务;
(七)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八)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第(一)、(二)项在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情形下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六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及监管程序
第九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部、内部审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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