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
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人(定义见下文第三条)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 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人士的父母、配偶及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
的关联人。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人或
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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