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
管理制度
中国 北京
2025 年 10 月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变动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股份变动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十《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变动规则》《股份变动管理》《证券及期货条例》《标准守则》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公司”)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港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等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最高行政人员必须在《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定义的 “有关事件”(相关详情见下文第五章)发生时通过香港联交所的网站的线上权益披露系统(DION 系统)递交通知存档及同时通知公司存档。
第七条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登记结算公司和港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20 个交易日,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
第九条 公司董事在开始买卖公司股份前,应书面通知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根据《标准守则》,董事于未书面通知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以外的董事)及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均不得买卖公司的任何证券。董事会主席若拟买卖公司证券,必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前述所指定的董事在未通知董事会主席及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也不得买卖公司的任何证券。在每种情况下,
(一) 须于有关董事要求批准买卖有关证券后五个营业日内回复有关董事;
(二)按上述(一)获准买卖证券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接获批准后五个营业日。
公司需保存上述书面记录,证明已根据《标准守则》规定发出适当的通知并已获确认,而有关董事亦已就该事宜收到书面确认。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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