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国 北京
2025 年 10 月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提名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半数以上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且成员人数应为单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补选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作为委员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主席)一名,由委员中的董事长(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主席)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主席)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主席)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主席)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推荐、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四)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七)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八)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九)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支援公司每年评估董事会表现(包括就每名董事对董事会投入的时间及贡献、能否有效履行其职责做出评估),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对外披露评估标准、提名委员会认为董事对董事会的时间投入及贡献整体而言是否足够,并解释相关理由;及
(十一)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董事会要求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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