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中国 北京
2025 年 10 月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和《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自觉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借款、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关连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独立
非执行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4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通知时限为:不得晚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前 5 日通知或送达。
但是,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就特别紧急事项所召开的临时董事会的通知时限可以不受上款的限制。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以议案的方式作出。董事会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做出决议。
第九条 下列主体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任何一名董事;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三)单独或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
(四)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四)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议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事务部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会议提案符合要求的,由董事长确定会议的召开安排,
由证券事务部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议题;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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