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关连交易管理制度
中国 北京
2025 年 10 月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关连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合称“集团”)关联/关连交易的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方/关连人士之间发生的关联/关连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关连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H 股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有关上市规则(以下统称“A 股上市规则”)认定的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或任何其他交易。
公司的关连交易是指根据H股上市规则第14A章认定的上市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与关连人士(如 H 股上市规则中所定义)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
同时适用于 A 股上市规则及 H 股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连交易,公司应当
优先适用更加严格的标准并依据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报备、回避或信息披露等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等附属企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关连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三)关联方/关连人士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对关联/关连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关连人士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关连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关连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关连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职责;
(六)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章 适用于 A 股上市规则的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一节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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