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国 北京
2025 年 10 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指非独立非执行董事,以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证券事务部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含独立非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半数以上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出任主任委员(主席)。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补选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作为委员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主席)一名,由委员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主席)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主席)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主席)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主席)职责。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建议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待遇,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根据企业方针及行业水平评价、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在建议或批准薪酬过程中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公司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并确保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其本人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A股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审阅及/或批准《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H股股份计划的事宜;确保公司及/或其主要附属公司提供的H股股份奖励及/或股份期权(如有)符合《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规定(如适用);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及其他董事因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而须支付或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
(五)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并向董事会出具专项报告;
(六)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董事会要求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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