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中国 北京
2025 年 10 月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单独或合计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出现或知悉本制度涉及需披露的信息内容时,也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视情况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信息披露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股东通函等。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公开回复投资者关注问题;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以及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七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避免特定对象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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