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及合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其中非独立董事中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二)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按绩取酬的原则;
(四)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报酬事项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应当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公司章程规定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提交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构成、发放标准、发放方式、考核标准及调整方案,根据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提供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并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下实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配合对本制度进行具体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结构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津贴标准如下:
(一)董事薪酬与津贴
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其中董事长以及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薪酬标准则参照本条“(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规定执行。
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可以制定相关职务津贴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后执行。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津贴标准由公司制定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后执行,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绩效考核与中长期激励。如独立董事津贴与过往年度标准相同,则无需重新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具体标准如下:
基本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其薪酬。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结合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等综合确定,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具体激励方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实施。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通讯、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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