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9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行政人事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会议组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管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 CEO、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两名委员
为独立董事。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中的独立董事
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包括《香港上市规则》第17章所述有关购股
权或股份奖励计划的事宜)、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就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薪酬政策及架构,以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
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审阅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六)获董事会授权负责确定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具体薪酬待遇,
或就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待遇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薪酬
待遇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
任的赔偿);
(七)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考虑若干因素,诸如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须付出的时
间及职责以及公司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九)审视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就其丧失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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