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9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
织。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两名委员为独立
董事,且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別的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
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中的独立董事担任,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
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
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四)拟定并适当地审阅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并且编制载于企业管治报告
内关于多元化政策的适当披露内容;
(五)物色具备适当资格担任董事的人士,并就获提名担任董事的人选作出选择
或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六)就每名董事对董事会投入的时间及贡献、能否有效履行职责作出的评估,
当中须考虑董事的专业资格及工作经验、现有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发行
人董事职位及该董事其他重大外部事务所涉及时间投入以及其他与董事的
个性、品格、独立性及经验有关的因素或情况;
(七)评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八)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会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
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支持本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至少每两年一次);
(十)若拟重新委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在任超过 9年,向董事会说明为何认为
该名董事仍属独立人士及应获重选的原因,包括所考虑的因素、作此决定
的过程及讨论内容,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