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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09 12:11:11 股吧网页版
罗博特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09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公司内部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两名委员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具备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专业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
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一)其终止成为该外部审计机构合伙人的日期;

(二)其不再享有外部审计机构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时,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法定人数要求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中的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1. 主要负责就外部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审议任何有关其辞职或被辞退的问题;

2. 按适用的标准审视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
3. 制订并执行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并向董事会汇报的政策、识别其认为需采取行动或予以改善的事项并提出建议;及

4. 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和范畴及申报责任,并在一家以上审计公司参与的情况下确保协调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 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若拟
刊发)的完整性,并审阅上述报表及报告所载的重大财务申报判断。审计委员会 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i.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ii.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iii. 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iv. 公司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v.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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